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20-12871 | 文号 | 丽财建〔2020〕158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
为规范丽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资金的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经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纳入办法管理。
二、经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但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纳入办法管理。
三、上述纳入办法管理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检察机关负责执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