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5-4096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对不符合优商环境、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工作。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印发,我局原《丽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丽环发〔2023〕23号)已不适应工作要求,予以废止。
三、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78-2098863